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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告了張弘毅,因為張弘毅欠台灣大哥大79,374元,還要加上利息和500元的訴訟費用。如果張弘毅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灣大哥大就可以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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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37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