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M-113-交附民-265-202502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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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蘇姷尹告鄭巧琳過失傷害,還提起了民事訴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理完畢,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轉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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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蘇姷尹 被 告 鄭巧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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