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V-113-司繼-1242-202411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林芸翌 林羽晴 兼上 二 人 林士哲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林子喬 林予晞 兼上 二 人 林湟明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金榜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林金榜(男、民國 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 ㈠、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 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法第1138、1139條亦定有明文。末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1 項及第5 項亦規定甚明。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申言之,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 款及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1 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號解釋,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 ㈡、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是拋棄繼承人需基於繼承人真意而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若無法確定其有拋棄繼承之真意,經法院限期命補正而仍不補正時,即應裁定駁回之。次按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林芸翌、林羽晴:   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雖 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然渠等均係被繼承人之孫輩,亦即是被繼承人直系2親等血親,須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即直系1親等血親(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時,始取得繼承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中尚有林婉薰未為拋棄繼承(另一子女林湟明因拋棄繼承不合法而駁回,見理由欄三、㈢之說明),此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分案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已為繼承,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聲請人林子喬、林予晞: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末簽名及蓋用印章,僅蓋用不明人士之指 紋,致本院無從判斷拋棄繼承之真意,且再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補正上開事項,其未補正,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直系2親等血親,因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即直系1親等血親(被繼承人之子女)尚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同理由欄三、㈠之說明),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林湟明: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末簽名及蓋用印章,僅蓋用不明人士之指 紋,致本院無從判斷拋棄繼承之真意,且再經本院合法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其未補正,亦再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確認拋棄繼承之真意,聲請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佐,是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亦難認本件聲請合法,從而本件拋棄繼承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㈣、聲請人林士哲: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 另以公文通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