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SCDV-114-補-35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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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關於徐梓祐聲請調解的案件。法院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個案子要收伍仟元的聲請費。所以法院要求徐梓祐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交這筆錢,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如果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補繳裁判費的命令,就不能再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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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徐梓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陸 佰肆拾肆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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