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DEM-113-沙簡-597-2025033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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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佑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佑祥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陸瓶(總純質淨重合計16.9894公克)。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拾捌包(總純質淨重合計3.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