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芝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2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SDEM-113-沙簡-59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