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SJEV-114-重補-6-20250122-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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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告羅秋龍,是因為侵權行為想要索賠4萬多塊。但保險公司還沒交裁判費1000元,法院要他們五天內繳清,不然就直接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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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原告與被告羅秋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1,5 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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