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司促-12574-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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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莊逸群清償新臺幣105,515元及相關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果莊逸群在命令送達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星展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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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逸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515元,及如附件聲請狀 之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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