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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王子豪,要求償還欠款。王子豪如果不同意,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他需要償還21,775元和4,061元,以及自113年5月25日和113年6月25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16%),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王子豪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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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