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司促-13750-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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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莊承勲支付新臺幣1,848元,外加利息、違約金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莊承勲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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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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