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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告陳易辰,要求他還新臺幣13,220元,加上從支付命令送達隔天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陳易辰不服,得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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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易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2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