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司促-15987-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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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游雅卉,要求她還新台幣31,898元加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游雅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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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8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