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司促-16629-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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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士林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國泰世華銀行告吳戎輝欠錢。吳戎輝欠了國泰世華銀行243,640元,其中237,861元從113年12月20日起算利息,年利率是6.75%。吳戎輝還要賠償銀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吳戎輝不服,必須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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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640元,及其中新臺幣237 ,861元,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7月1日、110年7月1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43,640元,及其中本金237,86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帳款尚餘243,640元及其中本金237,86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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