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19

案號

SLDV-113-司促-9113-202408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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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楊念慈發支付命令。法院審查後發現,債務人楊念慈的住所在桃園市,不在該法院的管轄區域內。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命令的聲請必須由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因此,法院認為仲信資融的聲請不符合專屬管轄的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本案的督促程序費用需由聲請人仲信資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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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念慈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桃園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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