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16

案號

SLDV-113-司票-18200-202408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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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王克維與劉憶梵共同簽發了一張本票。這張本票的總金額是202萬8千元,但到期後還有197萬9千多元沒有還清。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公司對這筆未還的錢款進行強制執行。此外,法院也裁定由王克維和劉憶梵連帶負擔2千元的聲請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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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克維 劉憶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02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79,328元,及自民國11 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2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2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979,3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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