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司票-25535-202411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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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郭湘楹所簽發的本票強制執行,原因是郭湘楹有247,625元沒還。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郭湘楹要負擔1,000元的聲請程序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元抗告費。如果郭湘楹認為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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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53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郭湘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7,62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247,6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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