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家繼訴-134-2024123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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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就是原告告了一群身分不明的人,想要分割遺產。但因為原告沒辦法提供這些被告的真實姓名和住址等基本資料,法院之前就請原告補正,但原告補的文件沒辦法證明被告的身分,所以法院就直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等於是說,你想告人,但你連告誰都不知道,這樣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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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A01 被 告 甲○○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記載「不詳(甲○○之兄弟姊妹)」 (見本院卷第11頁),足見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年籍均不明,亦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可稽,本院前已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原告雖於113年12月13日具狀提出與甲○○之結婚證書及華僑身分證明,但該等文件僅能證明原告與甲○○結婚及甲○○具僑居的身分,均無法以此特定被告之資料,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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