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訴-2372-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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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2號 上 訴 人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秋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伍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審命本件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對之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0萬元(利息部分核屬針對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之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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