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DV-113-除-470-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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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彭妙雲即龔靖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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