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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沈倚妃償還新台幣95,055元和30,813元,以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和10月5日起算的利息。如果沈倚妃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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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倚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0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1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813元,及其中新臺幣27,2 26元,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