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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告鄒湘朗,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216,202元,還有從100年3月16日到104年8月31日,利率20%的利息,以及從104年9月1日到還清那天,利率15%的利息。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鄒湘朗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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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湘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202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