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SLDV-114-司票-1356-202503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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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潤企業告高煜翔,說他欠了本票上的錢沒還。法院查了一下,發現這本票確實是真的,所以就裁定高煜翔必須還錢,包括107,635元本金,還有從113年12月1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是16%。如果高煜翔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上訴。如果他覺得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告和潤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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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高煜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7,63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07,63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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