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TEV-114-店小-66-20250328-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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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6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鄭靖儀 被 告 周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32元,及其中新臺幣6,715元自民國1 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