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06-26

案號

TCDV-113-勞執-99-2024062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麗霞 相 對 人 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4月1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 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3B189)之五、調解結 果成立,成立內容第4項b所載:「資方應給付勞方張麗霞積欠薪 資132,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 年4月17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32,000元。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於113年4月17日於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並約定分成兩期給付,相對人應各於113年5月27日、113年6月27日前各匯入66,000元至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若有一期未付,餘款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於113年5月27日即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第1期給付義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3B189)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