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0918-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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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要求債務人蔡碧雲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外加利息和違約金。如果蔡碧雲對這筆債務有爭議,需要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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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蔡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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