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0918-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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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蔡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