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促-31958-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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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要求何易達償還新臺幣259372元以及利息,並支付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何易達對這筆債務有異議,需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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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何易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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