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執-175082-202411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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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想對吳飛儀、吳吉信強制執行給付票款,但因為不知道吳飛儀在哪裡有財產可以執行,所以請臺中地方法院幫忙查吳飛儀的保險、郵局存款、財產和所得資料。不過,法院發現吳飛儀住在新北市新店區,依照規定,應該由臺北地方法院來管轄這個案子。所以,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北地方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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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082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飛儀吳吉信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飛儀吳吉信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吳飛儀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吳飛儀之人壽保險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財產及所得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吳飛儀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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