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司票-10072-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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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俊評聲請強制執行楊彗琪簽發的本票,因為楊彗琪到期沒有付款。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符合票據法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楊彗琪需要負擔1000元聲請程序費用。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元抗告費。如果楊彗琪主張本票是偽造的,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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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72號 聲 請 人 黃俊評 相 對 人 楊彗琪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07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30日 40,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3年9月30日 40,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3年9月30日 40,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3年9月30日 40,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005 113年9月30日 40,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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