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司繼-5195-202503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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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95號 聲 請 人 黃日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呂鎮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鎮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 度司繼字第430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鎮平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訴,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現因被繼承人之多數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被繼承人遺產中較有價值之不動產價值遠低於目前已知債權金額,故有先行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一同併案參與分配之必要,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庭函文、公示催告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債權人陳報債權之存證信函、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司 繼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呂鎮平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之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雖僅1年餘,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包括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土地多筆,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執此,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