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95號
聲 請 人 黃日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呂鎮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鎮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
度司繼字第430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鎮平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
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
6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訴,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
遺產稅完畢,現因被繼承人之多數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而被繼承人遺產中較有價值之不動產價值遠低於目前
已知債權金額,故有先行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一同併案參與
分配之必要,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
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
院家事庭函文、公示催告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執行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債權人陳報債權之
存證信函、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司
繼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呂鎮平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
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並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案件之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
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
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
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
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
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卷宗核閱無訛,
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雖僅
1年餘,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包括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
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土
地多筆,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
度。執此,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TCDV-113-司繼-5195-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