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補-2148-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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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彥龍告洪靖婷,之前聲請支付命令,但洪靖婷提出異議了。法院說,黃彥龍要補繳裁判費 8200 元,要在收到裁定後 5 天內補繳,不然就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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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黃彥龍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洪靖婷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188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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