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10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04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409、1607 號
,113 年審裁字第 331、521、943 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
120 號等裁定,分別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聲請客體並非法
院裁判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未考量
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
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