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司促-337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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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案號是114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債權人林景煜要求債務人吳昉諭償還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外加從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算的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以及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果吳昉諭對這筆債務有爭議,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林景煜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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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林景煜 債 務 人 吳昉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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