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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張舒菁,要求她還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以及利息,還有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伍佰元。如果張舒菁對這筆債務有意見,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有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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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舒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