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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仲信資融要跟柯忠易追討新台幣7066元,還有從113年9月25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16%),外加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柯忠易對這筆錢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跟法院提出異議。不然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這份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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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柯忠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