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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清償新臺幣254,032元,以及自114年2月16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果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對這筆債務有爭議,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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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債 務 人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少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