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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聯祥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告力鴻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力鴻科技清償新台幣88057元以及利息和程序費用。如果力鴻科技對這筆債務有爭議,需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聯祥資源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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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8號 債 權 人 聯祥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祥 債 務 人 力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