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執-15483-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安泰商業銀行想對李栓福強制執行給付票款,但因為李栓福住在臺南市仁德區,所以臺中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不歸他們管,應該移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8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栓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仁德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