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8-08

案號

TCEV-113-中補-2591-202408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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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廖朝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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