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EV-113-中補-3417-202410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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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告張順獎,要求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但因為富邦產險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們在五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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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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