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EV-113-中補-4289-202412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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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告嚴明旭,要求賠償交通損害,但因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 1220 元,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繳清。如果到期沒繳,就會直接駁回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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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明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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