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HV-114-全-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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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秀玲 相 對 人 呂秉宇(原名呂浩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10號假處分裁定撤 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該民事裁定(本院卷第5至8頁)可稽。聲請人以雙方業已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本院上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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