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交易-17-20241126-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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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份裁定是對之前過失傷害案件判決書中的一些錯誤進行更正。主要是針對判決書中引用的診斷證明書編號和頁碼等細節錯誤,法院認為這些錯誤不影響判決的整體意思,所以決定用裁定來更正這些筆誤和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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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任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編號一之記載,應予更正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編號一之記載,原應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然此顯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一)原判決記載 (二)更正後之內容 二(四) 原判決書第3頁 第4至5行 臺南新化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9頁) 此項刪除 三(一)2. 原判決書第5頁 第11至12行 況觀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可知 況觀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可知 三(一)3. 原判決書第5頁 第26至31行 而觀之附表所示告訴人就醫之醫療院所出具之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文件所載,告訴人於本件車禍發生當日晚點9時12分至台南新化分院就醫時,醫生診斷結果即有「下背痛」之情形【見附表編號2】;告訴人復於次日即111年12月15日至奇美醫院急診 告訴人於111年12月15日至奇美醫院急診 三(一)3. 原判決書第6頁 第2行 【見附表編號3】 【見附表編號2】 三(一)3. 原判決書第6頁 第5至6行 【見附表編號4】 【見附表編號3】 三(一)3. 原判決書第6頁 第8行 【見附表編號5】 【見附表編號4】 三(二)1. 原判決書第7頁 第12行 附表編號10 附表編號9 附表 附表編號2 整欄刪除 附表編號3 附表編號2 附表編號4 附表編號3 附表編號5 附表編號4 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5 附表編號7 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8 附表編號7 附表編號9 附表編號8 附表編號10 附表編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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