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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王俊傑公共危險案件的。之前因為王俊傑生病無法出庭,法院暫停了審判。但現在醫院說他已經恢復,可以清楚表達,所以法院決定恢復審判,要把之前停止審判的裁定撤銷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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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俊傑因公共危險案件,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卷(本院卷)第65頁】。茲因被告現已脫離氣切管,意識清楚可表達,可至法庭開庭陳述等情,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13年11月12日(113)奇醫字第5458號函(本院卷第107頁)在卷可參,堪認本案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