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3-附民-2525-20250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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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許泰鳳對被告呂宛蓁提起訴訟,理由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由於案情複雜,法院決定將民事訴訟部分移交到民事庭審理。簡單來說,就是刑事和民事部分分開審理,因為案子太花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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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5號 附民原告 許泰鳳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附民被告 呂宛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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