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消債聲-72-2024121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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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劉福源 送達代收人 歐靜怡 上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福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