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消債聲-77-2024121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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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魏邑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魏邑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三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7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