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4-司繼-49-20250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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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若廷聲請陳報她爸爸李順發的遺產清冊,法院覺得沒問題,就發布公示催告。李順發的債權人需要在六個月內跟繼承人報明債權,不然可能就只能從剩下的遺產裡拿錢了。程序費用 1000 元由李順發的遺產負擔。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 10 天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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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若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順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順發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順發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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