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小-65-202501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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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5號 原 告 王聖中 被 告 賴思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借款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南司小調卷第49頁),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