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94-2025030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94號 原 告 黃家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